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 〔2018〕 16 号)、 《云南省教育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 号)精神 ,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我院招收的全日制普本专科学生及预科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根据困难程度,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殊困难、 困难和一般困难3级。
一般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用于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小于三分之一。
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用于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超过三分之一小于三分之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特殊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基本不能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缺口资金超过三分之二。符合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建档立卡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父母或学生本人残疾;
4.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5、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6.直系亲属患重病,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7.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8.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9.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10.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 认定工作机制
第六条 建立“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 认定工作。 由学生工作(部)处为学院认定工作管理部门,统一领 导全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三)分院成立贫困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 的认定工作。 以二级分院院长为组长、学生科长、院(系)学生辅 导员等担任成员。
(四)年级(或专业)成立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任课老师、 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 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首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并由学生本人在“认定申请表 ” 内承诺签字, 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于每学年 9 月开学第一周交分院评议工作小组。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
第八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 以 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 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 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 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 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及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列入特殊困难档次。
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交低保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需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孤儿需提交孤儿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残疾需提交残疾证复印件(须查验原件),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交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原件,烈士子女需提供烈士证明书复印件(须查验原件)。
第九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 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名单及档次, 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 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 日 内予以答复。如对 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 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认定工作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 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 ” 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 ”变成“ 奖学金”或用“ 助学金”代替“ 奖学金” 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完善动态管理。各分院应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采用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每学年第二学期,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适时随机抽选不少于10% 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 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 重点考查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生活状况。被复查的学生须重新填 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评议小组和分院认定小组要从“经济是否困难、学习是否努力、表现是否积极上进、 生活是否俭朴” 四个方面提出复查认定意见。
复查工作还要解决以下三种情况: ①未经“ 绿色通道”入 学,实际经济非常困难;②因家庭发生变故导致经济困难 ;③ 已经被认定困难而实际并不困难。对弄虚作假、 隐瞒实际家庭经济情况而获得资助、参评助困类奖助学金的学生, 除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认定过程中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注重维护学生心理健康。评议认定以评议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 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和改进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感恩励志教育。加强学校信用体系建设,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 来,加大帮困、助学、育人力度。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 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 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 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工商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
云南省贫困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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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 家庭 人口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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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 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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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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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 生关 系 | 工作 (学 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 入( 元) | 健康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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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 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 □是 □否;孤残学生: □是 □否;烈士子女: □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是 □否;优抚对象子女: □是 □否; 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是 □否。 | ||||||||||||
影响家 庭经济 状况有 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 (或监护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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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认定情况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 |
B.家庭经济困难□ | ||||||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认定决定 | 院 (系) 意 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 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机 构 意 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加盖部门公章) | ||
其他学校认定情况 | 年级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陈述理由 |
年级长(主任)签字:
年月日 | |
B.家庭经济困难□ | ||||||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认定决定 | 认定工作组意见 |
□同意年级评议意见。 □不同意年级评议意见。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加盖学校资助部门或学校公章) |
注:1.本表用于贫困生认定,共2页,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4.其他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