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5-03-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切实维护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学校“ 以父母之心育人帮助学生成功”的办学宗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 的 宗 旨,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 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条件下有组织的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学校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负责调查研究、制定政策、领导协调,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学生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 体负责勤工助学的 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制定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 ,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 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 理。

       (三)接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 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学生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 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 以工时定岗位。

       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 时数 (20 工时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 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二条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正常的教学时间不得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设岗单位根据需求填写《勤工助 学固定岗位申请表》或《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安排在每学期开学至放假为一个工作周 期,假期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工作。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处联合相关部门(如二级分院、就业指导部门等)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 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 个工时的酬金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 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 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 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 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 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勤工助学设岗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一)每学期开学前上报岗位申请材料。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工需求,填报“勤工助学岗位需求表”后,按审批流程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各部门所报岗位, 并将岗位设置情况报学院审核并公示;

       (二)学生根据自己所长及上课时间安排,自 由选择岗位进行申请,并填写“云南工商学院勤工助学报名表”,辅导员根据 其申请确认是否属实,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分配;

       (三)设岗单位签署用工意见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备案,并公布本学期勤工助学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设岗单位于每学期初选用或更换学生,可通过自行组织人员面试或由学生处推荐两种途径进行,设岗单位确认勤工助学学生之后报备学生处。设岗单位在选用学生时应严格把关,对有意从事相应工作的学生进行资格及能力的审核,原则上优先考虑思想品德良好,并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由岗单位负责对所设置的岗位及在岗学生进行监督、管理及业务技能培训;避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闲置, 注意工作量的饱和,并高度重视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不得安排从事夜间值班、巡逻等高危作业。

       第二十三条  设岗单位应以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为原则,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不得要求学生请假或旷课工作。每学期最后半个月原则上不安排学生上岗,以确保学生有充裕的时 间复习。设岗单位不得在设岗时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将在全院 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回所有补贴费用。

       第二十四条  设岗单位须按人事处提交当月教职工工资材料  截止时间前三天填写《勤工助学考勤统计表》,交至学生处审核、 备案及存档。

       第二十五条  设岗单位负责填写《勤工助学用人信息表》( 以 下简:信息表)、统计勤工助学学生银行账户并将统计信息及《信 息表》交至学生处 ;学生处负责将《信息表》及学生银行账户信 息转交财务处;财务处负责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学生发放勤工助 学酬金。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完毕后,设岗单位需填写《勤工助学 酬金签领表》,填写完毕后将该表交至学生处备案、存档。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期为一学期,如在工作期表现突出, 可再延长一学期。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岗位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从学生学费中按规定提取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学生培训、管理经费开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