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 以父母之心育人,帮助学生成就梦想” 的办学宗旨,激励我校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 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精神,根据《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 特设立云南工商学校“ 自强奖学金”,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 自强奖学金” 的评选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 则进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我校学历教育全日制学习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四条 “ 自强奖学金” 的设置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11600 元;
(二)二等奖学金:5160 元;
(三)三等奖学金:2160 元。
第五条 “ 自强奖学金” 的评选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同云南工商学校办学宗旨, 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遵守云南工商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参评学年度(上年 9 月 1 日至下年 7 月 31 日)未曾受过任何处分。
4.参评一等奖学金各科考试(考查)平均成绩在90 分以上 (含 90 分),且单科成绩 85 分以上(含 85 分),综合素质为优, 无任何违纪行为。
5.参评二等奖学金各科考试(考查)平均成绩在85 分以上 (含 85 分),且单科成绩 80 分以上(含 80 分),综合素质为优, 无任何违纪行为。
6.参评三等奖学金各科考试(考查)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 (含 80 分),且单科成绩 75 分以上(含 75 分),综合素质为优, 无任何违纪行为。
7.参评学校自强奖学金一等和自强奖学金二等者必须是国家奖学金或者省政府奖学金的获得者。
8.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关心集体,积极工作 ,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热心助人,见义勇为有突出表现者;参加国际国内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可优先评选。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程序
第六条 评审前,学校临时组成“ 自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其职责是审核报批材料,做出评审决议,受理学生的申诉并做出 复议决定。
第七条 学校“ 自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学校领导任主任、 副主任;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纪检处处长、成本预算 主管、学生工作部副部长、教务处副处长、各二级学校院长组成。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 自强奖学金” 的评选活动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具体组织实施,在每年 7 月底,将一、二、三等奖的人数根据在校 学生人数的 0.1%、0.4%、0.8%,向学校申报奖励名额和经费。名 额和经费获批准后,即下达具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 “ 自强奖学金”按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学年课程完毕后,于当年9月初开始受理学生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9 月 20 日截止。凡符合我校“ 自强奖学金” 申请条件的学生都可以向所在班级的辅导员提出申请,由辅导员审核每位学生的参评 条件后,组织班务会,评选出本班的前三名,并组织填写《云南 工商学校“ 自强奖学金” 申请表》,上报到学生工作处。教务处 负责审核其成绩的真实性,并提出意见后呈报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核。
第十条 在各班级评议和二级学校学生科、学生工作处、教 务处审核的基础上,对初选出的学生按学习成绩排序,按排序的 先后确定获奖的等级,奖励名额用完为止。
第十一条 在成绩同等的情况下,学生干部和贫困学生优先。
第十二条 “ 自强奖学金”和云南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奖学 金不可兼得,可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尽可能扩大受奖面。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各二级学校上报的获奖学生名 单进行审议并公布评审的整个过程及结果。
第十四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公示五天, 若无异议则报校委会审批后颁奖。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我校任何师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在公示期间可以提出异议, 由评审委员会复议裁决。
第十六条 对评审委员会的复议决定如还存在异议,可向校 委会提出申诉,校委会作出的决议为最终决议。
第五章 颁 奖
第十七条 学校对获奖学生正式发文表彰,各二级学校结合年度表彰 ,召开表彰大会。校财务处直接将“ 自强奖学金”用存款的方式发给学生。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自强奖学金”, 同时接受学校纪检处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