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 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 ,包括国家、 自治区财政、云南省 财政拨付的用于学校发展建设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
第三条 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校委会是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的高主管机构,校长 为总负责人。校委会主要负责以下内容:
一、制定专项资金总体建设目标。
二、审批专项资金的项 目 申请计划。
三、审批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四、审批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五、审批专项资金决算。
六、审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校长授权分管副校长或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各项 目的组织实施:
一、各项目单位是各类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项目负责 人应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 目实施、项 目 中期检查、 过程监控、期末验收、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过程管理,并对 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和结果全过程负责。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高层次专业带头人培养和引进、“双师 型” 骨干教师培养、教师境外培训、兼职教师聘任和其他师资 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与使用。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省人民政府奖学金、 助学金及各类财政专项资助资金的使用、审核、管理、效果评价。
四、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资金中设备资金部分 的管理,负责建设项 目的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后期管理和使 用效果评价等工作。
五、教务处负责课程体系与教学研究经费的预算审核、经费 使用的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查。
六、科研处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经费使用的 监督及预算变更的审查。
七、党办负责党建及督导经费的预算审核、经费使用及预算 变更的审查。
八、财务处负责各类财政拨付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经费使 用及预算变更的审查。
九、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管理,在校长领导下, 依据审批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编制、汇总,提请校委会议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项 目、建设进度、 经费使用内容进行过程控制。
(三)根据批准下达的专项资金,按项目建设单位分解,细 化管理,单独设立项目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并对项目经费实施过 程监控。
( 四)配备专人组织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各子项 目采取集中核算形式,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的真实、合理、完 整。
(五)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控制、事中监 督、事后评价机制。
(六)及时准确编制财务季报和年终决算,定期上报主管部 门。
第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支付修 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 校总体预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 的原则,经过项 目 申报、评审、认定、预算资金核定等程序,逐 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 求,制定预算方案。
第九条 学校根据对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要求,按照规定或 一定比例,从学校经费中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列入项目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 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按相应审批权限报主 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在上报项目预算时,应严格按照相关 项 目 申报文本的要求,规范申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资助重点专业的教学实 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学 校党建等。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开支范围
一、人员经费,指为完善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用于引进与培养专业带头人、双师型骨干教师、兼职教师等人才所发生的费用。
二、重点专业课程建设费,指完成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专业、 课程、教材、课件、标准建设以及教改项目等发生的费用。
三、学生奖学金及贫困学生资助。
四、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教学实验实 训条件建设,购置必须的教学、科研仪器等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五、维修费,指为完成学校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必需的 教学、科研仪器和设备等的维护、修理等费用。
六、 日常公用支出,指为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任务,必须开支的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 劳务费等费用。
七、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 投资等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 目,必须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年度或会计核算年度终了,必须根据主 管部门决算的要求,由财务处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及时编报财务 决算,报校级领导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财务处上报项目财务决算时,须对专项资金的使 用情况提供必要的文字分析材料,其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 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评价、资金的管理情况、财务建议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财务处须公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 使用过程进行跟踪、反馈,并对专项资金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 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专项资 金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 为, 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情节严重的,要求责任部门(项 目)在限期内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性质对相 应责任部门(项 目)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提请 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和有关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 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政策变动时,以上级 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